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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民初字第105号原告王某某,女,45岁,汉族,农民,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徐某某,男,40岁,汉族,农民,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品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