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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英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邓明明与王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明明,王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英民初字第19号原告邓明明,女,生于1971年3月12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告王建平,男,生于1968年11月3日,汉族,四川省遂大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明明诉被告王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明明于2013年12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明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明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邓明明负担。审判员  刘艳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松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