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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237号原告王某,女,199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高某,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和被告高某达成和解,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包慧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雯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