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237号原告王某,女,199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高某,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和被告高某达成和解,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包慧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雯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