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鱼执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鱼台罗屯沈集村委会与何刘根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鱼台罗屯沈集村委会,何刘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鱼执字第554号申请执行人鱼台罗屯沈集村委会。被执行人何刘根。本院在执行鱼台罗屯沈集村委会与何刘根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