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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娄星执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08

案件名称

刘春林与胡志阳、玉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林,胡志阳,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娄星执字第627号申请执行人刘春林。被执行人胡志阳。被执行人玉芳(系被执行人胡志阳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娄星民二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12月4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志阳、玉芳至今未履行。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属被执行人玉芳所有的、坐落于娄底市娄星区星路湘怡房产8-13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08XXX2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玲审判员 胡若安审判员 王宇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 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