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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贺成林与徐洋、崔家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成林,徐洋,崔家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贺成林。被执行人徐洋。被执行人崔家坤。申请执行人贺成林与被执行人徐洋、崔家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代理审判员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