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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韶曲法执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韶关市曲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志坚、张细云、郭新立、杨春兰一审划拔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韶关市曲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志坚,张细云,郭新立,杨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韶曲法执字第798号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官正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时强,该社职员。被执行人:郑志坚,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张细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郑志坚妻子。被执行人:郭新立,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杨春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郭立新妻子。韶关市曲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郑志坚、张细云、郭立新、杨春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韶曲法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张细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曲江区支行(帐号:605821018200313789)内的存款xx元,至本院指定帐户;划拔被执行人杨春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鞍山支行(帐号:6228481438723906476)内的存款xx元,至本院指定帐户;划拔被执行人郭新立在韶关市曲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曲江营业部(帐号:80010000289316284)内的存款xx元,至本院指定帐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超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勇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