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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仓民初字第38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海纳(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贺秀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纳(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贺秀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仓民初字第3820号原告海纳(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张文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伟征、王巧玲,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秀清,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纳(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贺秀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纳(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纳(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纳(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慧人民陪审员  林弦声人民陪审员  陈 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仁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