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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芜中立终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柯明利诉肖军、肖建萍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柯明利,肖军,肖建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中立终字第000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柯明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军。原审被告:肖建萍。上诉人柯明利因与被上诉人肖军、原审被告肖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的(2013)镜民一初字第00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减、免诉讼费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柯明利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中规定的情形,遂于2013年11月29日通知柯明利在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交纳期限届满后,柯明利仍未交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上诉人柯明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3)镜民一初字第00608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琴芳审判员  余 新审判员  陈永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琼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