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岸执民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夏迁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迁,潘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执民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夏迁,男,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潘胜,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江岸民初字第002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潘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胜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31,495元。执行费人民币372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潘胜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胜银行存款人民币31,86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