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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民一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唐慧娟与朱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慧娟,朱凤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一初字第00326号原告:唐慧娟,女,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朱凤云,女,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唐慧娟与朱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唐慧娟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朱凤云价值15万元的财产,并以王灼荣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区的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唐慧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朱凤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王灼荣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区的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巩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汪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