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民初字第3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李孝东与毛苏明、章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孝东,毛苏明,章泰,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义乌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3129号原告李孝东。被告毛苏明。被告章泰。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义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杨大鹏。委托代理人章永青。原告李孝东诉被告毛苏明、章泰、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义乌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原告车损7722元并承担诉讼费、误工时费。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蒋华锋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孝东、被告毛苏明、章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义乌营销服务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3年9月17日,被告章泰驾驶浙G×××××号轿车途经义乌市曲苑小区8幢无灯控叉口时直行驶入叉口与其右侧直行驶入叉口的原告李孝东驾驶的浙C×××××号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章泰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浙G×××××号轿车在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义乌营销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30万元(含不计免赔)。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7722元。上述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义乌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孝东2000元。二、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义乌营销服务部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孝东4005.4元。三、驳回原告李孝东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至二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章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蒋华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王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