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边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原告盐边县国鑫建筑材料厂与被告四川达州金元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边县国鑫建筑材料厂,四川达州金元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边民初字第40号原告盐边县国鑫建筑材料厂,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法定代表人赵光金,该厂厂长。被告四川达州金元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县。法定代表人陈国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盐边县国鑫建筑材料厂与被告四川达州金元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边县国鑫建筑材料厂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边县国鑫建筑材料厂自愿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边县国鑫建筑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7.0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翊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方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