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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康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康民初字第4号原告冯某某。被告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焦志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