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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中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2014)资中民初字第20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中民初字第207号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中东街129号。法定代表人陈子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林,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高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