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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陕行监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张治科与安塞县人民政府、安塞县房产管理局、原审第三人赵连涛房改、颁发房产证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陕行监字第00038号申请再审人赵连涛因张治科诉安塞县人民政府、安塞县房产管理局房改、颁发房产证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9日作出(2005)延中行终字第00019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连涛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复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阎庆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仕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