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陈章信与李想+阮瑞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章信,李想,阮瑞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6号原告:陈章信被告:李想被告:阮瑞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章信诉被告李想、阮瑞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李想所有的粤Q022**号重型自卸货车。原告陈章信自愿以其所有的粤Q197**号货车作为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想所有的粤Q022**号重型自卸货车;查封原告陈章信所有的粤Q197**号货车。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上述被查封财产指令财产所有权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让、赠与、租赁、抵押、毁损、灭失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 判 长 许 玲审 判 员 陈中华人民陪审员 陈永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