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铁县民二初字第00193号-2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俞树华与侯天佑、胡从山、朱晓虹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树华,侯天佑,胡从山,朱晓虹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铁县民二初字第00193号-2原告:俞树华,男,1969年生,汉族,无业。被告:侯天佑,男,1979年生,汉族,私营业主。被告:胡从山,男,年籍不详,系辽宁春天化工有限公司股东。被告:朱晓虹,女,年籍不详,系辽宁春天化工有限公司股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树华与被告侯天佑、胡从山、朱晓虹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以有些证据需要完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树华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俞树华负担。审 判 长  李云鹏代理审判员  李 遥人民陪审员  田长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王敏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