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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民一初字第02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王道生与许阿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生,许阿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明民一初字第02401号原告:王道生,男,1971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王继明,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阿川,男,1971年2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道生诉被告许阿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道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道生负担。审判员  崔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