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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高鹏宇与曲洪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鹏宇,曲洪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170号原告高鹏宇,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曲洪慧,女,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鹏宇诉被告曲洪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鹏宇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鹏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鹏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岳政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所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