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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25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任利霞与姚培丽、郝献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利霞,姚培丽,郝献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2569号申请执行人任利霞。被执行人姚培丽。被执行人郝献东。任利霞诉姚培丽、郝献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1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姚培丽、郝献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任利霞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姚培丽、郝献东收入12177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