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许县尚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俎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许县尚民初字第309号原告俎某某,男,汉族,1984年生,住许昌县。委托代理人张立新、张凯伦,许昌市魏都区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女,汉族,1982年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反映,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会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