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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民初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史金成与杨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柱,王金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初字第2080号原告刘柱,男,汉族,1981年8月29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王金山,男,回族,1985年1月1日,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柱与被告王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刘柱负担。代理审判员 哈 莉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月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