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民初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史金成与杨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柱,王金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初字第2080号原告刘柱,男,汉族,1981年8月29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王金山,男,回族,1985年1月1日,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柱与被告王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刘柱负担。代理审判员 哈 莉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月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