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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海东市就业服务局诉马吉林、马学文、马学明、马吉良、马学仁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东市就业服务局,马吉林,马学文,马学明,马吉良,马学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337号原告海东市就业服务局。法定代表人韩进良,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乔树斌,男,藏族,生于1974年4月16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县就业服务局干部。被告马吉林,男,回族,生于1973年5月9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马学文,男,回族,生于1975年7月13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马学明,男,回族,生于1966年6月11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马吉良,男,回族,生于1971年1月2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马学仁,男,回族,生于1969年7月2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海东市就业服务局诉被告马吉林、马学文、马学明、马吉良、马学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东市就业服务局于2013年12月24日以与五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东市就业服务局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东市就业服务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海东市就业服务局负担。审判员  王文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燕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