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倴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卫平与被告靳峥、刘艳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平,靳峥,刘艳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倴民初字第44号原告张卫平,农民。被告靳峥,农民。被告刘艳萍,农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建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石贵东,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张卫平与被告靳峥、刘艳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杜福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卫平、被告靳峥、被告刘艳萍、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石贵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卫平诉称,2013年8月27日23时,被告靳峥驾驶冀B×××××牌号轿车行驶至滦南县城中大街与和平路口时,与原告张卫平驾驶的冀B×××××牌号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靳峥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卫平无责任。此事故给原告张卫平造成的经济损失有:车损119300元、鉴定费3385元、拖车费800元、拆解费11900元。被告靳峥驾驶的冀B×××××牌号轿车在太平洋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现依据相关法律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靳峥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述的交通肇事情况及责任认定属实,我没有异议。我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我认为我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我给原告张卫平垫付了拖车费800元。若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我方要求原告返还。被告刘艳萍辩称,我同意被告靳峥的意见。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辩称,我公司对原告诉状中所说的肇事情形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被告靳峥所驾驶的车辆的投保情况属实。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合理的损失。但鉴定费和拆解费不属于保险责任,拖车费偏高,拆解费还与车辆损失存在重复主张。事故车辆冀B×××××号轿车保险单约定第一受益人为中国银行唐山市丰南支行,被告刘艳萍需提供该银行的授权手续,否则我公司不能向原告予以赔偿。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7日23时,被告靳峥驾驶冀B×××××牌号轿车行驶至滦南县城中大街与和平路口时,与原告张卫平驾驶的冀B×××××牌号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靳峥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卫平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张卫平为施救其车,支付了拖车费800元,此款由被告靳峥垫付。后经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冀B×××××牌号轿车进行鉴定,冀B×××××牌号轿车被推定全损,扣除残值后损失为119300元。原告张卫平为做此鉴定支付了价格鉴证费3385元,为拆解此车还支付了支付拆解费11900元。综合以上情况,原告张卫平因本次事故所遭受的财产类经济损失有:施救费800元、车辆损失119300元、价格鉴证费3385元、拆解费11900元,总计135385元。另查明,被告靳峥所驾驶的冀B×××××牌号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5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相关陈述、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相关花费票据可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靳峥驾驶的冀B×××××牌号轿车与原告张卫平的冀B×××××牌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有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足以证实,原被告各方亦无异议,应予确认。被告靳峥驾驶的冀B×××××牌号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5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张卫平合理合法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卫平财产类损失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卫平超出交强险限额的财产类损失133385元,合计1353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被告靳峥、刘艳萍不赔偿原告张卫平经济损失,被告靳峥为原告张卫平垫付的800元,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张卫平后,由原告张卫平予以返还。案件受理费1505元,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张卫平预交,在执行中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一并给付原告张卫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福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