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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黄仕前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仕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黄仕前,男,生于1947年2月22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仕前申请宣告黄玉琼死亡一案中,申请人黄仕前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黄玉琼死亡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黄仕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黄仕前撤回宣告黄玉琼死亡的申请。免收本案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刘继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