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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梁子湖调确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胡开创、刘松林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开创,刘松林,请求本院对上述协议予以司法确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梁子湖调确字第00008号申请人:胡开创,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刘松林,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申请人胡开创与刘松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0月14日经梁子湖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两车受损由胡开创负责修理。申请人请求本院对上述协议予以司法确认。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胡开创与刘松林就事故责任纠纷达成的前述协议有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敦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振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