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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汝民初字第015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X与被告苏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苏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初字第01573号原告赵X,女,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苏X,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赵X与被告苏X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方保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献忠第2页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