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汝民初字第015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X与被告苏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苏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初字第01573号原告赵X,女,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苏X,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赵X与被告苏X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方保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献忠第2页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