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凉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于学锋与黄东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学锋,黄东永,张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凉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于学锋,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被执行人黄东永,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被执行人张丽萍,女,汉族,住址同上,系黄东永之妻。本院受理的于学锋与黄东永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黄东永应按调解书赔偿申请执行人于学锋替代赔偿费用人民币2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45、执行费206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追加第三人张丽萍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23500元(包括案款、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2)凉民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生高审判员 祁保业审判员 段生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楚铁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