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谢杰龙与苏坚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杰龙,苏坚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245号原告谢杰龙,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谢章扬,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苏坚旭,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杰龙与被告苏坚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杰龙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愿意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杰龙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杰龙负担。审判员 黄永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伟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