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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18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803号原告王某甲,女,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乙,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陈双红人民陪审员  李双林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于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