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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初字第54号原告张某��,男。被告张某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小宁人民陪审员  杜丽芳人民陪审员  刘俊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姚 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