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初字第54号原告张某��,男。被告张某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小宁人民陪审员 杜丽芳人民陪审员 刘俊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姚 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