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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姜顾民初字第06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1-03

案件名称

鲍爱芹与袁秀忠、孙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爱芹,袁秀忠,孙启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姜顾民初字第0634号原告:鲍爱芹,女,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委托代理人:杨德海,泰州市姜堰区姜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秀忠,男,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被告:孙启明,男,汉族,住海安县曲塘镇中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鲍爱芹与被告袁秀忠、孙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爱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晓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娅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