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姜顾民初字第06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1-03
案件名称
鲍爱芹与袁秀忠、孙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爱芹,袁秀忠,孙启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姜顾民初字第0634号原告:鲍爱芹,女,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委托代理人:杨德海,泰州市姜堰区姜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秀忠,男,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被告:孙启明,男,汉族,住海安县曲塘镇中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鲍爱芹与被告袁秀忠、孙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爱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晓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娅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