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汝民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陈北堆与李黑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北堆,李黑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初字第1039号原告:陈北堆,男,汉族。被告:李黑娃,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北堆诉被告李黑娃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北堆以起诉被告李黑娃侵害健康权属主体有误为由,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对李黑娃个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北堆的撤诉行为系个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北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北堆负担。审判员 杨  朝  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照云(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