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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一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王进爱与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金塔县棉花公司、连成功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爱,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金塔县棉花公司,连成功,张文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一初字第37号原告王进爱,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被告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金塔县棉花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中,系棉花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彦铭,汉族,生于1973年12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连成功,汉族,生于1952年12月。被告张文喜,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进爱诉被告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金塔县棉花公司、连成功、张文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进爱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进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进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进爱承担。审判员  马旭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仲燕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