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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娄星执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洪潜涌、喻耀庭、刘治坤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娄星支行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潜涌,喻耀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娄星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娄星执字第539号申请执行人洪潜涌。申请执行人喻耀庭。申请行人刘治坤。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娄星支行。负责人刘东江,该支行行长。洪潜涌、喻耀庭、刘治坤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娄星支行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娄星执监字第0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3)娄星执字第53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送达后五日内履行民事裁定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娄星分行在本院大科法庭执行案中的执行标的款100000元提取至本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简少泽审判员  胡若安审判员  王宇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向 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