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梁爱申与秦立军、刘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爱申,秦立军,刘绪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1356号原告梁爱申,女,农民。住本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张贵明,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立军,女,住本市东昌府区。被告刘绪林,男,住址同被告。本院依法受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爱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由原告梁爱申负担。审判长 宋义军审判员 向国秀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