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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民初字第0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江苏九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李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初字第0032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某、朱某(特别授权),江苏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年龄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