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行执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衡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五修、罗翠娥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五修,罗翠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南法行执保字第126号申请人衡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罗小玲,局长。被申请人刘五修,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申请人罗翠娥,女,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系刘五修之妻。申请人衡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南冠计生征字(2013)第13-9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被申请人刘五修、罗翠娥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23526元。申请人衡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五修、罗翠娥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衡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五修、罗翠娥的银行存款共计2378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贺仲元审判员 肖桂雄审判员 刘芷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