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城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朱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莱城刑初字第60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莱芜市看守所。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莱城检公刑诉(2013)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玄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22日,被告人朱某从中国银行莱芜分行申领中银贷记卡两张,分别为中银VISA卡(卡号40×××46)、中银都市卡(卡号62×××26),上述两张信用卡用于其个人消费。截至2009年10月2日累计透支本金29290.39元,透支款逾期后,被告人朱某以改变联系方式等方法逃避催收,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拒不还款。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立案侦查后至2013年11月12日被告人朱某偿还全部透支本息。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等人的证言、信用卡申领材料、对账单、催收通知书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偿还透支的全部本息,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柳俊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