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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胡小兵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友祥,胡小兵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267号原告吴友祥,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被告胡小兵,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委托代理人胡象稳,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友祥诉被告胡小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友祥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友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原告吴友祥负担。审判员  罗守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