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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018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1839号原告李某,女,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冯某某,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所大华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