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2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方某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2062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女,汉族,1979年2月2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大专文化,户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因本案于2013年7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2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偷越边境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一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2日,被告人方某从珠海市横琴附近一处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前往澳门,2012年11月30日,被告人方某在澳门兰桂坊门口被澳门警方查获,2012年12月3日被告人方某被遣返回珠海,当日因偷越边境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2013年7月22日,被告人方某在一名叫“阿国”男子(另案处理)的安排下,从珠海一处不知名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前往澳门,当日,该船在珠海市香洲区情路中路珠海渔女附近海边被执勤民警截获,被告人方某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人刘某、高某的证言,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澳门遣返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执行回执、询问笔录,涉案船舶照片、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制度,因偷越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偷越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没有犯罪前科,根据被告人方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某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用于偷越边境的木船一艘,权属不明,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睿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