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民一园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小梅诉被告徐运喜、张月菊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梅,徐运喜,张月菊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一园初字第351号原告:王小梅,女,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建安大道*号附**号。委托代理人:刘文彬,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运喜,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东城区半截河办事处陈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张月菊,女,40岁左右,汉族,住许昌市东城区半截河办事处陈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系被告徐运喜之妻。原告王小梅诉被告徐运喜、张月菊承揽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原告以当事人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梅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梅撤回对被告徐运喜、张月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计369元,由原告王小梅负担。审 判 长 李伟杰人民陪审员 廖娅丽人民陪审员 允会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纪朋飞第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