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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民一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孙玲玲、孙民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周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孙玲玲,孙民,周伟,威海市宝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一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住所地文登市旗山路82-2号。代表人张润露,经理。委托代理人鞠洪文,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玲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市宝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工业新区苘山镇苘兴路18-2号。法定代表人孙树志,董事长。上诉人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文登市人民法院(2012)文葛民一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3年12月24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54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明强代理审判员  金永祥代理审判员  刘 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美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