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执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陈亮与任永节、徐州市万佳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亮,任永节,徐州市万佳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云执字第1372号申请执行人陈亮。被执行人任永节。被执行人徐州市万佳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铜山路瑞丰花园5幢一层119号。法定代表人任永节,该公司经理。陈亮与任永节、徐州市万佳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民初字第826号民事调解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805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2013年6月26日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履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告知书。2013年7月本院分别到江苏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市郊信用联社、铜山信用社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经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13年7月16日本院到车管所、产权处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房产信息,均无财产登记信息。2013年7月19日本院到市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注册信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徐云民初字第82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尚锋执行员 赵朝晖执行员 黄如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 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