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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玉民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县支行与张桂玲、王玉香、谭广城、谭妃尧、谭梦蕊、袁志刚、何建明、李福生、谭士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县支行,张桂玲,王玉香,谭广城,谭妃尧,谭梦蕊,袁志刚,何建明,李福生,谭士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玉民初字第45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县支行。住所地:玉田县玉田镇无终大街160号。负责人李晓峰,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董凤强,男,该行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张桂玲,农民。被告王玉香,农民。被告谭广城,农民。被告谭妃尧,儿童。被告谭梦蕊,儿童。被告袁志刚,农民。被告何建明,农民。被告李福生,农民。被告谭士彬,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县支行与被告张桂玲、王玉香、谭广城、谭妃尧、谭梦蕊、袁志刚、何建明、李福生、谭士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桂玲、王玉香、谭广城、谭妃尧、谭梦蕊、袁志刚、何建明、李福生、谭士彬所有的价值6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数额的家庭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桂玲、王玉香、谭广城、谭妃尧、谭梦蕊、袁志刚、何建明、李福生、谭士彬所有的价值6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数额的家庭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贾随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玉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