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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港民初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顾乃兵与汪素云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乃兵,汪素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港民初字第0010号原告顾乃兵,男,37岁。委托代理人吴丽丽,滨海县通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汪素云,女,3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乃兵与被告汪素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乃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乃兵撤回对被告汪素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顾乃兵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茂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谭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