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港民初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顾乃兵与汪素云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乃兵,汪素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港民初字第0010号原告顾乃兵,男,37岁。委托代理人吴丽丽,滨海县通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汪素云,女,3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乃兵与被告汪素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乃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乃兵撤回对被告汪素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顾乃兵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茂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谭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