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康法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康法民初字第29号原告马某甲,女,回族,现年27岁,小学文化,农民。被告马某乙,男,回族,现年30岁,文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马某甲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以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汉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