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一初字第008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于平春诉韩雅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XX,韩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民一初字第00853号原告于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XX街道办XX村**组**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X。委托代理人安XX,高陵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及职业同原告。身份证号码XX。原告于XX诉被告韩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于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XX经公告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后,韩XX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9月27日在高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农历十月初九举行了结婚仪式,2005年9月20日生育大女儿取名于XX,2007年2月25日生育二女儿取名于XX。婚前双方了解甚少,婚后关系勉强能够维系,但是有了女儿后,对女儿不尽抚养义务,被告经常离家出走且将离婚挂在嘴边,双方曾两次去民政局离婚未果,被告最后一次离家的时间是2012年5月20日,至今未归。原告认为双方的婚姻早已名存实亡,且无和好可能,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于XX、于XX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及教育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韩XX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份,原、被告双方经媒人介绍认识,2004年9月27日登记结婚,2005年生育大女儿于XX,2007年2月25日生育二女儿于XX;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韩XX于2012年3月份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高陵县崇皇乡坡吉村村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标准。夫妻之间应当互爱、互帮,维护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告于XX与被告韩XX经人介绍认识一个月左右便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被告韩XX于2012年3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被告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标准。夫妻之间应当互爱、互帮,维护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告于XX与被告韩XX经人介绍认识一个月左右便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被告韩XX于2012年3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极不负责的家庭观念、态度,伤害了夫妻感情,综合上述因素,可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离婚之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于XX、于XX随其生活并抚养,因被告下落不明,两女儿随原告生活符合实际情况且有利于身心健康,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两女儿生活费共计300元,符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均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未到庭,亦无答辩意见,本案所涉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均无法查清,故本案中不予处理,待被告出现后,相关权利人可依法另行主张。综上,根据《》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于XX与韩XX离婚;二、女儿于XX、于XX随于XX生活并抚养,韩XX每月支付两女儿抚养费共计3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韩XX负担,于XX已预交,由韩XX付给于XX。如不服本判决,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树勋代理审判员 曹 丹人民陪审员 李晓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学 来源:百度“”